刘权律师亲办案例
仅依据债权凭证能否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来源:刘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16
浏览量:465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20日,李某某向陈某某出具《借据》,确认借到陈某某现金50000元,期限为2017年4月20日至2017年12月20日,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借款期限到期后,李某某未向陈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陈某某决定向法院起诉。我方接受陈某某的委托,依法向龙华区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判决,李某某应向陈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李某某不服,依法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李某某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银行流水,用于证明上诉人的丈夫林某偿还部分借款给被上诉人陈某某;2、照片,用于证明2017年4月14日被上诉人携带四名社会人员到上诉人所在单位逼迫其签订借据的情景;3、微信转账记录,用于证明林某通过微信偿还部分借款给被上诉人;4、婚姻关系证明,用于证明上诉人与林某是夫妻关系,在被上诉人的逼迫下才答应代其丈夫出具涉案的借据。被上诉人陈某某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微信聊天记录(2017年9月至12月期间),用于证明借据出具并借款后被上诉人在微信中催上诉人还钱,上诉人列出种种不能还钱的原因并作出每个月还5000元,分10个月还的还款计划,同时主动询问原来所写借据还款期限将至,是否需要重新出具借据等事实,双方的借款关系成立,借款已经实际交付;2、录音一份,用于证明2019年3月19日林某打电话给被上诉人,要求调解,延期还款。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上诉人应否向被上诉人偿还涉案借款;二、一审审理程序是否违法。关于争议焦点一,上诉人主张涉案《借据》是受被上诉人胁迫所签,但上诉人提交的照片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且从上诉人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林某的证言可知,上诉人在出具《借据》时能正常与证人电话联系,如上诉人所述涉案借款实际是其丈夫即证人林某此前所借且已偿还被上诉人部分借款,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借据》载明借到现金50000元不属实,则上诉人未在被胁迫出具借据时或事后进行报警等途径寻求救济,有悖常理,同时,根据上诉人认可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证实,上诉人在向被上诉人出具《借据》数月后提出愿意每月还5000元、分10个月还款,在借据到期前主动询问被上诉人是否需要重新出具借条。因此,上诉人有关其系受被上诉人胁迫出具《借据》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出具的《借据》明确载明其借到被上诉人现金50000元,并记载了借款期限、利息等事项,上诉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理解并应当知晓其作为借款人向被上诉人出具《借据》所应当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上诉人虽否认《借据》载明的借款事实,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反驳证据,且即便上诉人所述《借据》所涉借款是其丈夫林某此前的借款属实,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借据自愿承担林某的债务,亦于法不悖。上诉人提供的银行流水及微信转账记录显示的转款时间均在《借据》出具之前,亦无法证明上诉人或其丈夫已还清借款。综上,一审法院采信《借据》认定双方当事人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并判决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经审查,一审法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上诉人身份证住址邮寄送达应诉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材料,邮单注明上诉人联系电话,该邮件因被拒收退件,一审法院在向上诉人的身份证住址邮寄应诉材料无果的情况下,采取登报公告送达的方式并无不当,一审庭前送达程序并不存在程序违法之处。上诉人有关被上诉人知悉其在深圳的经常居住地址而在起诉时故意隐瞒的主张缺乏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故上诉人提出一审送达程序违法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实务探讨:仅依据债权凭证主张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认定问题(参见:深圳中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要点及裁判标准)

裁判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裁判标准:

债务人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应当就其偿还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债权人主张以现金方式交付,债务人主张以现金方式的偿还的情况,应当要求双方陈述借款的原因、交付款项的时间、地点等具体细节,同时结合借款金额与双方经济能力的对比度,综合考虑双方陈述的可信度。如借款金额并非特别巨大,债权人的陈述亦不存在有违常理之处,而债务人又无法就其已经偿还借款、债权人却仍持有有效的债权凭证的事实作出合理的解释,应当判决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债务人抗辩借款未实际支付的,应当由其作出合理的说明并承担举证责任。债务人的抗辩理由和举证无法使审判人员形成充分的内心确信的,应当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对于债务人经合法程序送达,一审未应诉答辩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对债权凭证进行形式审查(借款人是否明确、借款金额及借款期限是否明确约定等),同时要求债权人陈述借款的发生经过、借款支付的时间、地点等细节。如原告提交的债权凭证并无明显形式上的瑕疵、其陈述事实也没有明显的可疑之处、基本符合常理的,应当认定原告已经尽到了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被告未应诉答辩依法视为放弃举证、抗辩权,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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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权
  • 执业律所: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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